给列宁的信(19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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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委员会决议第一条,我认为,可以同意列宁同志的建议,采用以下措辞∶"确认乌克兰、白俄罗斯、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同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正式联合成为欧洲和亚洲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适宜的。"(布哈拉、花拉子模和远东共和国暂时留在正式联合之外,因为前两个不是社会主义的,第三个还没有苏维埃化。)
2、关于第二条,列宁同志的修改意见,即除了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中央执行委员会以外,再建立一个联邦的中央执行委员会,我认为不应当采纳,因为莫斯科存在两个中央执行委员会,其他一个大概将是"下院",另一个是"上院",这种状况只能带来冲突和摩擦。我提出如下修改意见以代替列宁同志的修改意见∶"据此,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改为全联邦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其决议对加入共和国联盟的各中央机关有约束力。"我认为,对于列宁同志的修改意见,任何别的解决办法都必然导致强制建立一个俄罗斯中央执行委员会,把加入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八个自治共和国(鞑靼共和国、土耳其斯坦共和国等)排除在外,而让它们象乌克兰和其他独立共和国那样宣布独立;还必然导致在莫斯科建立两个议院(一个俄罗斯的,一个联邦的);总之,必然导致许多重大的改组,而这在当前并不是内部的或外部的需要引起的,我认为在现在条件下是不适当的,无论如何是为时过早的。
3、关于第三条,列宁同志的细微修改纯属文字性质。
4、关于第四条,我认为列宁同志要求把财政、粮食、劳动和国民经济等人民委员部合并成为联邦的人民委员部,是"操之过急"了。这种"操之过急"的做法将会"助长独立分子"而使列宁同志的民族自由主义受到损害,是未必可以怀疑的。
5、关于第五条,我认为列宁同志的修改是多余的。